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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类型?律师解答非法集资罪的钱能不能追回

大律师网整理 时间:2022-07-11 浏览:
导读: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听说被非法集资骗了,而且骗取的金额还蛮多的,那么对于非法集资的活动到底分为哪些类型呢,主要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南宁集资犯罪律师为大家带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类型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类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集资诈骗罪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依据《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依据《刑法》,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的钱能不能追回

  非法集资的钱能要回来但是很难要回来。被告人在获取非法利益后,往往都讲非法集资款都用完了,目前尚无一例全额追回涉案资产的案件。个别案件甚至无任何资产可供追缴返还。因此,非法集资款一般很难能要回来。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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