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冷暴力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立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冷暴力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持续实施侮辱诽谤、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碍等后果,可能构成《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或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网络冷暴力、社交孤立等行为若造成被害人抑郁、自残等严重后果,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学校作为管理主体,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须建立欺凌防控机制,未及时制止或瞒报冷暴力事件,需承担行政处分;若致学生重伤或死亡,直接责任人可能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主张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受损,要求施暴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证据充分,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涉及行政违法,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触发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冷暴力案件需通过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心理评估报告等证据链证明因果关系。
学校若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根据《教育法》第72条,教育行政部门可对负责人处以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纳入学校考核“负面清单”。
对网络冷暴力,依据《网络安全法》第12条,平台须配合取证,拒不配合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梯度机制,推动校园冷暴力从“道德谴责”转向“法律规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同治理的闭环。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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