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责任分层体系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连续两年未年报的个体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超过三年未年报的,可能面临营业执照吊销风险。
对年报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还可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地域执行差异
部分省份细化处罚标准:
1. 云南省规定:首次逾期未报且在6月30日前补报的,可免予处罚;逾期超过6个月的,罚款幅度提升至1000元至2000元。
2. 北京市明确: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系统补报的,可享受“首违不罚”政策。
一、申报前准备
材料清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身份证号码、上年度营业收入数据、电子营业执照。
系统适配:通过微信搜索“市场监管电子服务平台”小程序,或下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APP。
二、分步操作指南
第一步,身份核验
选择“个体户登录”模块,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经营者身份证后8位。
支持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需提前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下载。
第二步,年报填报
点击“年度报告填写”,选择“2025年度报告”。
必填模块包括:
1. 基本信息: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从业人数
2. 资产状况:营业收入、纳税总额
3. 党建信息:党员人数
第三步,公示提交
预览确认无误后,勾选“公示”选项并提交。
系统即时生成“已公示”状态标签,完成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6月30日24时系统自动关闭,逾期无法补报。6月30日前可多次修改,修改记录同步公示。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仍需填报“歇业状态”,否则视为瞒报。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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