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同城律师 >> 南宁虚假破产罪律师

南宁虚假破产罪有追诉期吗?律师告诉你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

大律师网整理 时间:2022-07-21 浏览:
导读:虚假破产罪有追诉期的,虚假破产罪客体要件是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更多关于虚假破产罪有追诉期吗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南宁虚假破产罪律师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虚假破产罪有追诉期吗

  虚假破产罪有追诉期的,虚假破产罪客体要件是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虚假破产罪立案标准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南宁同城律师热门标签
南宁故意杀人案律师 南宁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南宁过失致人重伤罪律师 南宁强奸案辩护律师 南宁刑事诉讼开庭律师 南宁减刑缓刑无罪律师 南宁性犯罪律师 南宁南宁故意伤害犯罪律师 南宁专业贩毒被抓找律师 南宁集资犯罪律师 南宁刑案律师 南宁虚假破产罪律师 南宁二审再诉律师 南宁骗取贷款罪无罪律师 南宁海关走私刑事律师 南宁高利贷诈骗案律师 南宁权威的刑事律师 南宁未成年人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无罪辩护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