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若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或通过转账等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构成洗钱罪。
对洗钱罪,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情节严重”通常指洗钱数额特别巨大、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情形。
借银行卡转账超过1000万元且资金涉及上述犯罪所得,出借人可能因构成洗钱罪而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借银行卡转账行为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且转账金额超过1000万元,可能因“情节严重”而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责任。
民事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号属违法行为,出借人可能因无法证明实际使用人而承担还款责任,或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上,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出借银行卡属违规行为,发卡银行可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内罚款;金融监管部门还可对出借人实施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惩戒措施。
刑事上,若借卡人利用银行卡从事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出借人可能因构成共犯而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出借人不知情,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可能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被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借银行卡转账超千万可能涉及洗钱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出借银行卡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及潜在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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