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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

更新时间:2024-04-26

挪用公款金额限制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这里的“数额较大”并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对于挪用公款未遂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在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类犯罪,其既遂形态要求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挪用公款并实际控制该款项的行为。对于挪用公款未遂的情况,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犯罪未遂理论,即尽管犯罪目的没有实现,但由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挪用公款未遂的行为人,虽未实际占有或使用公款,但因其已着手实施挪用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并在量刑时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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