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5
主动投案的认定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的主动性。如果行为人在未被发现犯罪事实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犯罪事实,可以视为主动投案。主动投案在量刑时通常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因为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积极改正错误的意愿。
被迫自首则相对被动,通常是在被警方侦查、追踪或者被他人举报后,为了防止进一步的法律追究而选择的自首。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也向司法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其主动性和悔罪意愿相对较弱,因此在量刑时可能不会获得与主动投案相同的优惠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以此类推,直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在追诉时效期内因故未能行使追诉权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在逃导致无法及时追诉,那么追诉时效会从其被发现之日或者应当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另外,如果犯罪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同时,如果在追诉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由于法定事由(如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而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或者进行审判的,追诉时效将被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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