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2
1. 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情形下采取的一种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妨碍侦查,或在紧急情况下保证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期限一般为三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十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 判决前的羁押:羁押是指法院决定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前予以关押以防止其逃避审判、继续犯罪或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羁押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且必须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正式决定,并非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实际羁押期限折抵后的一审判决刑期的上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情形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决定是否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在于上述执法机关,而非法院。
当认为有犯罪嫌疑且存在逃跑、销毁证据、妨碍作证等可能时,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并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7小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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