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单位明确规定或约定央产房不能或不宜上市交易的。
该类房屋属于完全不能上市交易的,所以无法参照商品房等其他房屋类型确定价格,评估机构也无法评估价格。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就房屋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一般确认双方按份共有。
如果一方主张实际使用该房屋,另一方同意或者另一方虽然不同意但有证据证明其有房屋可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案房屋租赁价格,然后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使用并按照评估租赁价格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使用费。
第二种,单位明确规定或约定央产房具备一定条件后可以上市交易。
该类房屋属于有条件的上市交易,比如满几年可以上市交易,比如限定交易范围(本单位内部流转、只能出售给单位等等)。
该类房屋未满足条件的,人民法院有时不处理,当事人可以在条件成就时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屋满足交易条件时,价格评估及分割参照商品房,即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相应处理,比如当事人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竞价、比如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判归一方享有所有权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等等。
第三种,单位未明确规定或约定央产房限制上市交易的情形。
该类房屋属于无限制上市交易,处理起来相对简单,类似于上述第二种已满足条件的央产房,价格评估及分割参照商品房。
实践中,如何确定央产房属性呢?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房屋时一般会征求或调取央产房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根据书面意见判断央产房属于上述哪一类,再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主张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进行综合认定、裁判。
1、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 此类纠纷比较普遍,一般上述房屋允许在内部流转即本单位进行流转,但是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所以产权人积极性不高。比如,某律师正在经办的一起因出售高校教学区域央产房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此类房屋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另外,某晚报曾刊载一则央产房交易终因单位属于涉密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新闻。
2、应该退回给产权单位的央产房 2015年4月23日,央产房办公室颁布《关于央产房超标处理办法及办理上市申请新规则通知》,办法中规定,如果超出面积能分割退回的(多套),必须分割退回给产权单位。新政策的出台对于夫妻名下多套央产房的上市交易产生很大的影响,基于此很多产权人放弃上市。但是仍有部分客户铤而走险以暂时不过户的行为规避政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了解政策而导致合同最终不能履行。
3、原产权单位不允许上市的央产房有很多原始购房合同,原产权单位对央产房上市设定了一些条件,比如5年内不得上市,比如只能内部流转等,此类房产的出售应该征得其同意,政策依据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者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另外,房产属于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等情形也直接导致单位不会开具同意央产房上 市的证明。
4、部级以上领导央产房不能上市销售根据<关于贯彻《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部级干部以上干部住房也是暂时不能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