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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5种再婚情形适用两孩政策 收养过子女可再生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4-12-22 浏览:0
导读:在重庆,每年有近10万离异人士,再次登记结婚,组建了新的家庭。今年3月,重庆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再婚后,生二孩有哪些规定?日前,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出台了相关的新政策——《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

  在重庆,每年有近10万离异人士,再次登记结婚,组建了新的家庭。今年3月,重庆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再婚后,生二孩有哪些规定?日前,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出台了相关的新政策——《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规定》中,不少条款涉及再婚夫妇。

  ‍新规定一共有11条,其中有五条涉及再婚,一共有8种特殊的情形。首先是单独再婚夫妇,也就是再婚夫妇中其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符合以下3个条件其中一个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是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三是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的监护人为前配偶,双方婚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的子女累计不超过两个,且其中一个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一方依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属照顾再生育,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也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而再婚夫妻婚后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还有一种情况是针对丧偶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再婚后因子女死亡,丧偶一方现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2.丧偶一方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属于合法生育,另一个子女属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另一方无子女的。

  重庆市卫计委说,再生育政策特殊情形的规定,10月9日起执行本规定,以前有关再生育政策特殊情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六种特殊情形可申请生育一个子女

  一是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未收养的,该子女照顾再生育时,可视为独生子女。

  二是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三是第一次依法生育的双胞胎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双胞胎子女均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部分山区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另一个是健康子女的;3、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居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聚居区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是第一次依法再生育的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是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六是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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