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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4 浏览:0
导读:《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λ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δ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δ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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