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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欲离婚 主妇诉讨10余万“家务补偿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5 浏览:0
导读:如今,为了照顾家庭,不少妻子放弃工作甘当家庭主妇,然而这也让离婚案件变得更为复杂。因感情逐渐破裂,市民华先生提出了离婚,而作为全职太太的梁小姐向丈夫索要十几年的“家务补偿费”,能否得到满足呢?

  如今,为了照顾家庭,不少妻子放弃工作甘当家庭主妇,然而这也让离婚案件变得更为复杂。因感情逐渐破裂,市民华先生提出了离婚,而作为全职太太的梁小姐向丈夫索要十几年的“家务补偿费”,能否得到满足呢?

  妻子辞职看孩子 丈夫在外跑业务

  华先生与梁小姐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底,梁小姐生育一个男孩。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华先生动员老婆辞去了工作。之后梁小姐就一直在家照看小孩,料理家务。华先生承担起家庭的一切经济开销,日子平静的过去了三年。

  2002年之后,华先生因为经常在外跑业务,老是不着家,外面也开始有风言风语传到梁小姐的耳朵里。梁小姐听说自己丈夫在外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就开始找丈夫对峙,遭到华先生否认后,夫妻两人经常吵架,感情逐渐破裂。

  2014年5月,华先生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对于丈夫的决绝,梁小姐也无能为力,同意离婚,但是梁小姐认为自己一直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一直没有出去工作,要求华先生给予其从1999年12月至2014年4月在家从事劳动的家务补偿,每年补偿10000元。

  对此,华先生坚决不同意。他认为这些年来已把所有的工资及奖金报酬,都花在了家庭生活和购买家用电器上,也为家庭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法官:获家务补偿须有约在先

  那么,梁小姐要求的家务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满足呢?

  家务经济补偿的一个前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约定归各自所有。只有婚内所得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才可能影响其个人财产的增加。

  为了使家事劳动价值化、货币化,使家事劳动得到应有的报酬,以体现公平合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作出了家务补偿的规定。如果夫妻婚内所得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则依法按共同财产对待。如果一方对财产的增加有特殊贡献的,只能在财产分割时给予照顾,但这不是家务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梁小姐虽然尽了较多义务,但是华先生与梁小姐并没有实行约定个人财产制,且华先生也以工资和奖金的收入,辅助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梁小姐请求离婚时的家务补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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