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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费支付数额低 该怎么解决?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8 浏览:0
导读:提问:我与前妻在2007年7月离婚,当时协议每年由她支付抚养费2000元,2014年10月我起诉至莱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为每年6000元,现在法院判决前妻每年支付3000元,依据是2013农民人均收入10620,可我从莱阳市统计局查到

  提问:我与前妻在2007年7月离婚,当时协议每年由她支付抚养费2000元,2014年10月我起诉至莱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为每年6000元,现在法院判决前妻每年支付3000元,依据是2013农民人均收入10620,可我从莱阳市统计局查到2013年农民人均收入是12218,法院是不是判少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单民强律师:你好,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闫卓云律师:抚养费的数额在对方无固定工作的情况下,通常以被抚养人居住地人均消费支出为准。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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