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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内离婚孩子归谁抚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8 浏览:0
导读:孕期和脯乳期的夫妻原则上是不准离婚的,特殊和女方却有明显的错误和女方提出的可以,但脯乳期的婴儿归女方抚养,男方应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孕期和脯乳期的夫妻原则上是不准离婚的,特殊和女方却有明显的错误和女方提出的可以,但脯乳期的婴儿归女方抚养,男方应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以上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由双方协商并就子女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发给离婚证书。这种方式比较自由,不受时间期限的约束。诉讼离婚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离婚问题,出于对女方及子女权益的保护,一般来说男方如果起诉离婚,必须在女方分娩一年后提出,但是女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比如孩子为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但是女方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

  相关案例:

  马某诉称,其与邓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邓某对原告没有半点关心和照顾、相互不能沟通、还经常在外彻夜不归,对原告稍有不顺就打骂相待,特别是2009年元月份,原告怀孕后,被告不但没有体贴和照顾,而且不付生活费。直到2009年10月儿子出生时,被告都不回到原告身边照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协议离婚,由于原、被告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你们的离婚官司中,没有特殊情况,所以我们将不予支持你抚养小孩的要求……”主审法官细心的释法说理,被告邓某终于由起初的死活不愿离婚开始动摇,并最终同意了离婚,放弃了对儿子的抚养权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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