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2 浏览:0
导读: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民办函〔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中国收养中心:为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相衔接,保证我国被收养儿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民办函〔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中国收养中心:

  为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相衔接,保证我国被收养儿童能够顺利取得收养国国籍,自2008年3月1日起,对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荷兰、加拿大、挪威、丹麦、芬兰、西班牙、法国、瑞典、冰岛、英国的收养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和签发收养登记证书的同时,作为收养登记证书附件,为收养人出具一份《跨国收养合格证明》。证明加盖收养登记机关公章。

  《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按统一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打印软件由中国收养中心提供。

  附件:《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样式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跨 国 收 养 合 格 证 明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第23条

  Article 23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以下签章机关在此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XXXX)收字第XX号所确认的收养符合《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第17条C款的规定。

  The undersigned authority hereby certifies that the adoption confirmed by the Adoption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XXXX)Shouzi No. XX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ticle 17-C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登记机关公章)

  Registration Authority

  年 月 日

  (YYYY-MM-DD)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