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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收养法关于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2 浏览:0
导读: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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