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10岁时跟随养母生活,十几年后,因种种原因和养母解除了收养关系。又过了23年,养母年老了,没有收入来源,就想要他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他该不该尽赡养义务?
身边的事儿
刘老太和前夫生了4个女儿,因没有儿子,他们于上世纪70年代收养了一个10岁的男孩,取名李某。
由于感情不和及家庭矛盾频发,1989年,刘老太离了婚,养子李某跟她一起生活。
1991年,在李某24岁时,因相处有问题,刘老太同李某依法公告解除了收养关系,从此双方分开生活。
时间一晃又过了23年。现在刘老太已经年老,由于身体原因没有外出工作,虽然每年村里也会发一点补贴,但是这点钱连她看病都不够。于是,她想到曾经的养子李某,就找到李某要生活费。
对此,李某认为他和刘老太早就没关系了,就拒绝了刘老太的要求。
刘老太遂将李某诉至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李某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000元。
法庭上,李某表示,他对刘老太的要求感觉有些委屈。李某说,他在被收养期间,已对养父母尽了孝道。解除收养关系后,他独立生活,与刘老太已无瓜葛,为何刘老太还向他要生活费?李某还称,刘老太和她的亲生女儿一起居住生活,村里对她也有补贴,养老已经够用了。为此,李某还拿出了当年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及公证书,证明双方收养关系已被解除,双方没有任何关系。
“我养李某了整整十年,他也应该养我。”法庭上,刘老太激动地表示。
结果
惠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刘老太和李某虽已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刘老太现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经济来源,故其要求李某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结合李某的收入状况、实际支付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每月支付刘老太生活费 300元。
法理解说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虽然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该法第三十条同时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故本案中,虽然依据当年协议,李某与刘老太已解除收养关系,但鉴于刘老太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李某也应给付一定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