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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远走他乡--没门!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5 浏览:0
导读:从事工程承包的王某,1996年因建设工程需要与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搅拌机、钢模板等建筑工具。至1997年10月,王某共欠租赁款及违约金4万余元,一直拒绝偿还。广齐公司在多次催款无果的

  从事工程承包的王某,1996年因建设工程需要与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搅拌机、钢模板等建筑工具。至1997年10月,王某共欠租赁款及违约金4万余元,一直拒绝偿还。广齐公司在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被迫向合肥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得知此案诉至法院后一直拒绝出庭。他暗地里匆忙将自己的财产进行紧急处理,用自己的一套75平方米的商品房向银行做了抵押贷款后,自认为可以高枕无忧的王某携款踏上逃债之路。

  由于王某拒绝出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随后又依法进入了执行程序。但因王某下落不明,又无明确的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前不久,法官终于查知王某的下落。执行人员火速赶到宣州某工地,在宣州市人民法院的大力配合下,将王某传唤至该市人民法院,王某依然执迷不悟,拒不履行法定还款义务,合肥市郊区法院依法委托宣州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不日,王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在支付3万余元后,余款申请执行人自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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