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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逃债常用的方法有哪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5 浏览:0
导读:1:虚假登记。将公司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房产、需要登记的动产如机动车等登记在关联人名下。2:虚假抵押。借用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其所有不动产虚假抵押在他人名下。3:虚假债务。签订虚假合同,建立虚假债务

  1:虚假登记。将公司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房产、需要登记的动产如机动车等登记在关联人名下。

  2:虚假抵押。借用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其所有不动产虚假抵押在他人名下。

  3:虚假债务。签订虚假合同,建立虚假债务,然后虚假偿还,转移财产。

  4:破产逃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之法定条件,在债务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利用破产进行彻底逃债,然后再以财产以隐名股东身份方法重新成立公司。

  5:利用企业改制进行逃债。

  6:利用公司分立合并进行逃债。

  7:利用公司收购进行逃债。

  8:利用合同转让进行逃债。

  9: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方法。按照我国工商管理规定,企业公司不进行年检将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成为最常用的逃债方法。

  10:质量抗辩方法。这是拖欠货款的最常用方法。

  11:恶意转让自身财产方法。或赠于、或低价转让。

  12:虚假放弃自己债权方法。

  13:不完全履行合同方法。例如签订合同收到货款后故意不足额提供货物。

  14:迟延履行合同方法。故意拖延履行合同。

  15:故意毁约方法。利用违约所受到的处罚相比受到的利益要少,故意毁约不履行。

  16:使担保落空方法,故意签订无效或可撤销担保合同。

  17:重复担保方法。在一个物产上重复进行超值担保。

  18:钻法的时间律漏洞。法律程序解决争议需要时间,利用拖延战术在诉讼结束之前转移财产。

  19:故意使合同不完全。利用在签订合同时手续不齐全,无合同、否认传真件、否认收货人为本单位员工等方法使债权人债权没有证据支持或证据不足以支持。

  20: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债权人证明善意第三人实为恶意第三人举证难度很大。

  21:虚假评估。利用价值的不确定故意高估价值。

  22:通过政府干预和地方保护.

  23:通过麻痹债权人贻误战机。

  24:通过国有资产管理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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