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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跑路”情况下,债权人权利保护对策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6 浏览:0
导读:你们好。有一家封装企业(A公司)拖欠我司六十万元货款,我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我司胜诉。判决生效后我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得知,A公司已人去楼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有多个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财

  你们好。有一家封装企业(A公司)拖欠我司六十万元货款,我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我司胜诉。判决生效后我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得知,A公司已人去楼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有多个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财产。据悉A公司的股东另外在外有设立公司,且运营良好。同时了解到,A公司跑路时,还有一大笔货款未收回。两年过去了,欠款依然没有执行到位,目前A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请问我司的货款可否执行到位?我司碰到了另外一个倒霉事情,B公司拖欠我司40多万,我司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B公司非法注销完毕,人去楼空,请问我司能向B公司股东追偿吗?

  为了保证读者信件的隐私权,本刊编辑部在接到来信以后,就把信中提到的公司名称改为了A公司和B公司,并迅速找到相关的法律顾问进行解答。回复如下:

  贵公司提出的问题很典型,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企业以及个人的破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法律执行状况堪忧。当大环境不好,企业经营困难时,有些企业主会事先把资金抽出来,然后选择跑路方式,留下一大笔欠款,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面对这些不诚信、甚至违法的行为,债权人是否有有效应对的方式,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笔者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有,只是这条路很艰辛、很难走,在时间方面以及在证据材料的准备方面需要下很多功夫。

  一、若A公司对其应收账款,采取放任不收款的不作为方式,贵司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行使代位权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若贵司知道A公司对外应收账款的情况,且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形下,完全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若A公司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指令次债务人将款项打入第三方公司,贵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实践中,不排除债务人为逃避其债务,伙同次债务人采取虚假免除次债务人债权的方式逃避债务,或者与次债务人沟通,指令次债务人将欠款打入第三方公司以逃避款项直接回到债务人手中,被债权人执行的风险。法律对这种情况是有规制的,根据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若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若债务人指令次债务人将款项打入第三方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第三方公司协助执行,若第三方公司提出该款项为赠与或其他经济纠纷时,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同时根据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债权人若知道有撤销的事由,一定要抓紧时间提起撤销权诉讼。读者朋友们一定会很困惑,难就难在作为债权人,无法拿到债务人的财务资料,也就没办法知道债务人对外应收账款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事实上,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与执行法官多沟通,执行法官有义务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三、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贵司可以申请对A公司进行强行清算。若A公司不配合清算,则可追究股东责任。

  按照目前法律及实际做法,一家企业一般两年未年检,将会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181条第(4)项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视为企业已经解散,另根据《公司法》18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贵司的债权的实现,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解散之诉,若A公司配合,则要么是资产大于负债,通过解散清算,全部偿还对贵司欠款,贵司债权得以实现;要么是资产小于负债,通过破产清算,部分偿还对贵司欠款,贵司债权部分得以实现。若A公司根本就不予配合,不提供任何账册,则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起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要求其连带承担责任,然后对A公司在外投资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对贵司的欠款。

  四、无论A公司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贵司都可以联合其他几个债权人一起申请A公司破产。

  根据目前处理这种跑路事件的处理情况来看,一般街道办、劳动局、派出所等部门会介入,介入的前提条件是大批工人聚集索要工资,以及供应商派人去拉物料机器设备等,秩序非常混乱,政府部门担心演变成社会事件。官方介入后的处理流程,一般是先想办法偿还或垫付工人工资,然后将机器设备、物料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垫付的工资,若还有剩余则用来支付债权人,但往往是所剩无几、债权人却又是僧多粥少、可谓杯水车薪。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互相联合起来,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一旦受理,会要求债务人提供财务账册,这样就可以知道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有多少,而且法院会要求次债务人偿还债务,这样至少能保证债权人部分利益。法律依据为《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五、债务人非法注销完毕,股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184条的规定,有限公司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为股东。且根据《公司法》186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若没有履行上述程序,清算组成员要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公司即股东承担责任。贵司咨询之事宜,B公司刚好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因此可以追加股东为被告,追求其赔偿责任。

  综上,虽然面对经营环境不好,企业倒闭加剧,跑路事件频发,债权人只要相信法律,多与法律专业人士沟通,做好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还是能够避免或挽回一部分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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