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拖欠他人工资款,就让儿子写下一份欠款证明,署有父子二人的签名。迟迟讨要不到工资款的工人遂将实际欠款的父亲及写下欠款证明的儿子均告上法庭,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
2012年9月,刘师傅经人介绍,来到程某承包建设的某小区工地上做工,双方约定月工资5000元。对工资很是满意的刘师傅在工地上辛辛苦苦干了近十个月,然而却只在过年时拿到几个月的工资。
2013 年10月,离开工地已经三个多月的刘师傅找到程某讨要工资款,程某声称工程款尚未结清,没有钱给。奈不住刘师傅苦苦催要,程某让他在工地上帮忙的儿子程小军出具了一份证明:“兹有程某欠到刘某某工资款贰万捌仟元(28000),特此证明。证明人:程小军”。程某本人在该份证明上签字认可。
一年后,仍然没有拿到钱的刘师傅拿着证明将程某父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原告工资款28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并没有认可刘师傅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程某欠原告刘师傅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予支持。但未举证证明程小军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亦未举证证明程小军在本案原告刘师傅和被告程某劳务纠纷中的利害关系,故原告要求第三人程小军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被告程某立即偿还原告刘师傅工资款28000元,驳回原告刘师傅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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