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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所有欠款,涉嫌逃债成被告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9 浏览:0
导读:好心借给同事钱以帮助其度过生活难关,不料借款12万元却有去无还,债权人吕先生近日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欠钱的同事早已协议离婚,还把他们夫妇的共同财产全部转归其妻所有,债务则由同事自己一人负担。一无所

  好心借给同事钱以帮助其度过生活难关,不料借款12万元却有去无还,债权人吕先生近日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欠钱的同事早已协议离婚,还把他们夫妇的共同财产全部转归其妻所有,债务则由同事自己一人负担。一无所有的同事拿什么偿还债务?吕先生一气之下,将这对夫妇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他们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4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吕先生在起诉书中称,我与被告郭某是同事,自1997年起,郭某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我多次借钱。截止到2001年12月3日,被告共向我借款122000元,并给我出具欠条一张,这笔借款应当属于他们夫妻共同债务。2003年10月22日,我起诉到法院要求郭某偿还这笔借款。法院判决郭某给付我借款122000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庭出示离婚证件,证实他与其妻早于2002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他已将夫妻同共财产全部转归女方所有。在这份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涉及债务清偿问题。法院鉴于郭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裁定中止执行。

  吕先生向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了解到,郭某与其前妻在《协议离婚书》中约定:男方无财产,双方住房的产权归女方所有。

  吕先生认为,二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将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全部债务由郭某一人偿还,这种行为具有规避法律以达到逃脱债务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二被告转让财产的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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