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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通告》开除员工被裁双倍补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宋某、蔡某、贾某3人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到开发区得胜镇东马村一家大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与3人均签订了书面,合同期限至2008年5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至2011年5月31日。2008年末,该公司安排3名

  宋某、蔡某、贾某3人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到开发区得胜镇东马村一家大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与3人均签订了书面,合同期限至2008年5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至2011年5月31日。2008年末,该公司安排3名员工放假。2009年11月6日,公司通知3名员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某公司贴《通告》:解除3名员工劳动合同

  2009年11月6日这天,公司公告栏看板上,一纸加盖公章的醒目《通告》吸引了大家的目光,引发议论纷纷。

  《通告》写道:“2009年7月,公司通知休假员工宋某、蔡某、贾某3人返回公司工作,但此3人拒绝上岗工作,并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等多项无理要求,公司对此未予理睬。而后,此三人在公司内部到处散布不实言论,并拉拢多名员工向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3人的这些无理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故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研究,对3人作出如下处理: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随后,公司用特快专递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员工手册》寄达宋某、蔡某、贾某。在“解除原因”一栏中,公司填写“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公开审理时:是否违法成焦点

  三人对此不服,将公司告上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庭。2009年12月2日,此案由开发区劳仲委组成合议庭,予以公开审理。

  庭审中,公司方两名代理律师辩称,因宋某、蔡某、贾某在此前的7月份拉拢其他人状告公司、索赔加班费等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七条规定,造成了公司经营效益的滑坡,影响了公司员工的内部团结,故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合法解除,并且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对此,三名员工的代理律师、某事务所张荣君律师指出,公司在与3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3名劳动者曾经拉拢、蛊惑其他人告状的情况下,就贸然在公司大门上张贴《通告》,继而又擅自、单方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公司给3名劳动者邮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时候,才向劳动者公示公司的《员工手册》,亦属于典型的事先作出处罚、之后发布处罚依据、严重侵害劳动者知情权、剥夺劳动者参与权的违法行为。且公司方未提供该《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和向劳动者公示的证据,严重违反《劳动法》第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应当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采纳律师意见:劳仲委裁决公司支付补偿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律师意见,对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因缺乏制定程序及公示程序未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2009年12月21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宋某、蔡某、贾某两倍经济补偿金,即分别为13个月、18个月、13个月的工资,合计46933元。该公司不服裁决,目前已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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