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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被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申请经济补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合同到期了,如果单位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都会选择直接离开。近日,海南省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了一起案件,支持合同期满被终止劳动关系的陈某向该公司申请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是怎么回事

  合同到期了,如果单位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都会选择直接离开。近日,海南省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了一起案件,支持合同期满被终止劳动关系的陈某向该公司申请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悉,陈某于2013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但是,今年3月初,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该公司人事部通知陈某,双方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

  4月1日,陈某向某公司人事部提出申请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该公司认为自己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并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陈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宜,尽到了及时告知的义务,没有理由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陈某不服,遂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接案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核实相关诉求信息是否准确后,对陈某的仲裁请求给予了支持,陈某最终获得了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职工想续订合同,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案中,该公司提出不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为该公司单方面决定,并非在该公司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陈某不同意续签的情形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由该公司支付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据该负责人介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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