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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否不签劳动合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摘要: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

  摘要: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不能以分公司为理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

  因处理交通事故,李某向公司索要劳动合同,公司却认为自己是分公司,拒绝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近日,经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处,这家单位与李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

  咨询:今年4月,李某到山东某公司文登分公司工作,6月中旬休假期间,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因处理事故,李某向公司索要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为李某应与山东总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李某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山东某公司文登分公司于 2011年9月登记成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11月底,李某与这家单位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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