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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如何要求补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问:我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建立劳务关系的合同,不久被介绍到某外企公司工作。今年6月份,这家外企公司倒闭,并且拖欠我两个月的工资。现在中介公司又以外企公司倒闭为由,通知要与我解除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问:我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建立劳务关系的合同,不久被介绍到某外企公司工作。今年6月份,这家外企公司倒闭,并且拖欠我两个月的工资。现在中介公司又以外企公司倒闭为由,通知要与我解除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答:这个问题劳动法没有规定,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可以找到适用。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5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你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不应以外企倒闭而解除。如果中介公司单方面要解除合同,应给予你经济补偿。外企公司欠你两个月的工资,中介公司应当出面催讨,如果催讨没有结果,中介公司必须代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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