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强化政府责任,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统筹城乡就业,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工作。要建立以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对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鼓励全民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围绕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深入开展“百项工业项目大会战”,实施“建设百家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和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传统服务业水平,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形成强大的城市服务功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广开就业门路。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总量,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
(三)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失业问题较突出的行业和企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拓展政策的扶持范围。
(一)调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援助范围。
1、《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歇业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及供销系统下岗职工;(4)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6)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7)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8)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原在国有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继续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再与改制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
1998年以来,停产半停产3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大集体企业中,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隐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扶持。
2、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的扶持政策。《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6]79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继续实施税收扶持政策。
1、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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