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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手续挂靠企业,后又要求上班工作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案由 申诉人:李某,女,35岁,某电厂挂靠人员。 被诉人:某电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电厂厂长。 1995年4月28日李某以某电厂长达三年不为其分配工作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上班工作。 调查过程 经查:李某

案由

申诉人:李某,女,35岁,某电厂挂靠人员。

被诉人:某电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电厂厂长。

1995年4月28日李某以某电厂长达三年不为其分配工作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上班工作。

调查过程

经查:李某原在距某电厂40公里以外的某企业工作。为了达到进入某电厂工作的目的,1992年3月4日李某以不在某电厂上班为口头保证,请某电厂帮助其调离原工作单位,某电厂于是在其商调函接收单位一栏里签了“同意接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在劳动部门将李某的有关手续按规定程序调往某电厂后,李某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到某电厂工作。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某电厂一经接收李某调往本单位,双方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某就已成为该厂的一名正式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该厂必须安排李某工作。

调查结果

此案经仲裁庭调解:

1.某电厂安排李某工作;

2.某电厂补调李某自1992年4月2日以来企业内部升级工资。

经验教训

1.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挂靠”也要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具体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加以约束。

2.企业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劳动人事管理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能徇私照顾。某电厂在帮助李某调出原单位时,出于好心帮助签字盖章,不料反受其累,并导致劳动纠纷,为企业的正常工作带来因难,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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