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区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根据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工作职能调整的情况,区政府决定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调整。经区政府二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盐田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盐田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深盐府[2003]7号)废止执行。
2005年5月23日
盐田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各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如下:
一、各街道办事处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三)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区政府确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辖区的重大安全隐患,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本辖区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害;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八)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区安监局(区安委办)
(一)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及考核工作。
(二)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负责全区石油、化工、贸易、机械、轻纺、建材、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情况及其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指导、协调和监督由建设、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三)依法监督检查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以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意见,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负责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五)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和企业经营者、业主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区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七)承担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区人事局
负责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区政府任命人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
四、区文化局
(一)配合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督促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对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督促印刷出版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审查全区文化娱乐场所及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经营条件,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管理法规和规定。
(四)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区文化会展的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等区级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并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协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五、区维稳及综治办
(一)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作为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发现出租屋存在违反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有关主管部门书面确定为危险房屋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住宅出租屋,不予办理租赁登记或备案手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协助推广社区安全活动,将安全生产事项纳入安全文明小区考核、验收和评比的范畴,以促进社区消除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六、区计划局(统计局)
(一)全面了解本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协助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规划,并负责将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同)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属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负责将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三)在制定产业政策、各类园区规划时,应当考虑项目安全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七、区财政局
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实际需要,解决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必要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整治隐患和宣传教育等经费,确保区级安全管理资金及时到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
八、区经贸局(旅游局、科技局)
(一)负责督促全区商业、批发零售业、拍卖业、旧货商品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区会展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展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做好布展、展览和撤展期间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对以本部门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展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负责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区科研基地及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五)负责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饭店、度假区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目的设立行政许可时,严禁引进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设立的投资项目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全区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救灾、战备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并依责承担管理责任。
(八)负责结合贸易、会展、科技和旅游行业的特点,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九、区城管办(环保局、城管执法局)
(一)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有关户外广告、临时摆卖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监管职责。
(四)负责本区环境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本区环保部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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