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今年5月6日,我应某房屋开发公司招聘广告前往应聘。公司提出先试用3个月,然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为了得到公司的肯定,能被正式录用,我工作勤奋努力。可就在试用期将结束的时候,公司老板突然以“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我辞退。当我询问何处“不适宜”时,公司强调说,试用期只是试用,双方是试用关系,并非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试用关系。公司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据你所言,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与法律规定相悖。《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然你与所在公司已经建立正式劳动关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你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随意将你辞退。
相关知识:试用期的工资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法对目前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值得欢迎。但是从笔者执业多年的经验来看,此条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条款中第一个条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条件,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这样问题就出来,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换言之,劳动者的试用期也就是劳动者说了算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这里要提醒劳动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单位用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来恶意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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