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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未婚先孕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败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事件:25岁的蒋某是唐山市某保险公司销售顾问,在未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取得《准生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生育一子。2013 年11月,公司派蒋某去外地学习,蒋某要求公司批准其休产假并支付其生育津贴。公司

  事件:25岁的蒋某是唐山市某保险公司销售顾问,在未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取得《准生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生育一子。2013 年11月,公司派蒋某去外地学习,蒋某要求公司批准其休产假并支付其生育津贴。公司回复称,因她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准休产假,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蒋某认为自己参加了生育保险,就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批准其休产假并支付其生育津贴。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法裁决保险公司批准蒋某休98天的产假,驳回了蒋某要求支付生育津贴的请求。

  专家说法:“妇女生育享受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要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批准。国家规定的产假为98天,妇女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8天的产假。”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蕊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同时,根据《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第22条规定:“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据此,女职工蒋某休产假的请求应当批准,但由于是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取得《准生证》的情况下生育,违反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她的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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