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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女工劳动保护有罚则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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