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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离职书引发赔偿官司 员工据理力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中广网珠海1月4日消息 珠海女工贾×丽曾在我市一家贸易公司任销售代理职务,在双方无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保的情况下贾×丽提出辞职,并凭借一张盖章离职书索赔补偿金。但公司方面却认定,该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拒绝补偿

中广网珠海1月4日消息 珠海女工贾×丽曾在我市一家贸易公司任销售代理职务,在双方无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保的情况下贾×丽提出辞职,并凭借一张盖章离职书索赔补偿金。但公司方面却认定,该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拒绝补偿。双方僵持不下打起了官司,近日珠海中级法院就此作出终审判决。

  用工无合同自办离职书

  2008年6月12日,贾×丽进入上述贸易公司从事销售代理工作,约定每月工资1300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她参加社会保险。

  2009年2月,贾×丽离开公司,按其说法是公司将她辞退,但公司却声称其辞职是自愿行为,原因是工作失误。

  在没有任何用工书面证明的情况下,贾×丽找到公司财务人员,办理了盖有公章的离职通知书。

  一波三折对簿公堂

  贾×丽离职后首先就补偿金等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300元,在职期间两倍工资9100元,以及其他补偿金额。仲裁后,公司不服,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项主张是,对贾×丽离职证明的真伪表示怀疑,认为不足取信。

  公司理由是,“离职通知书人称口气不相符,不合实际情况。”

  据贾×丽提供的离职书,打头为“离职证明”,正文中用的则是公司口吻。“兹证明……原系我司职员……特此证明!”公司认为,如果是以公司的口气,打头不应该是以个人口吻出现的“离职证明”,而应该是“辞退证明”或者“辞退通知书”。公司还称,“这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的,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无证可举公司败诉

  一审,公司方面对于“‘证明’造假说”提供不了证据,其理由并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关于额外一个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公司方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贾×丽提供的离职通知书、证明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也没有提供贾×丽主动辞职的相关证据。”也就是说,公司无证据佐证,法院无法采信,于是判决公司落实对贾×丽的补偿。

  一审败诉后,公司提起上诉。去年12月,市中级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判决适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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