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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休假不能按照病假处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案例]:黄某半年内累计休假3个多月,其中心脏病休2个半月,怀孕流产休假20天,后其单位认为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已经超过,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分析]:该单位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工产假待遇的规

  [案例]:黄某半年内累计休假3个多月,其中心脏病休2个半月,怀孕流产休假20天,后其单位认为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已经超过,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分析]:该单位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工产假待遇的规定,是不正确的。黄某可在与单位交涉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国家在女工生育待遇中规定,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女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生建议,可给予一定的产假;若产假期满后,女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生证明,其超过产假的待遇,按病假处理。

  因此,黄某因流产所休的20天假应属产假,单位不能把它等同于病假待遇。因此,流产休假不能按病假处理,不能作为医疗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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