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病假待遇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和警卫津贴、特岗津贴,下同)三项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含基础津贴)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全额发放。 3.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的7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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