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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失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失效日期:2001-10-6为了统一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特作如下规定:一、留学生回国以后,不论分配到行政机关或者事业、企业单位,也不论担任行政、技术、科学研究、教学、翻译或其他工作,为了

失效日期:2001-10-6

  为了统一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特作如下规定:

  一、留学生回国以后,不论分配到行政机关或者事业、企业单位,也不论担任行政、技术、科学研究、教学、翻译或其他工作,为了使他们更好地联系实际,熟悉业务,并且便于所在单位对他们考察了解和合理使用,都应该至少有一年的见习期。在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一律按附表所列工资标准执行。

  二、留学生见习期满后,应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和表现,评定正式工资,并且从见习期满以后的第一个月起执行。评定的正式工资,一般应不低于他们在见习期间的工资,但是也不宜差别过大。

  三、留学生中,原是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干部,不适用见习期的规定。他们的工资,应由所在单位根据现任职务结合德才等条件评定。初到工作岗位,一时不好评定的,可以暂按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借支,待正式评定后再行结算。

  四、所有留学生的工资,都从他们向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凡是在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在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月工资。

  五、留学生原则上应结合所学专业参加体力劳动,具体办法应与国内大学毕业生同。从资本主义国家回国的留学生,最初几年可以不参加体力劳动。

  六、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一九五七年暑期回国的留学生,也适用本规定,过去已经多发了工资的,可以不扣回。原来在社会主义国家或者在资本主义国家工作多年回国的专家,应该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确定工资,不适用本规定。

  附表:回国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

                                    单位:元

类别

工  资  标  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研究部毕业的

大学院校修业四

年以上毕业的

大学院校及专科学校

修业三年毕业的

58.0

46.0

38.0

59.5

47.5

75.5

60.0

49.5

  说明:表列工资标准共分十一种,除根据各地区物价、生活水平,规定各地区分别执行某一种工资标准以外,对少数物价过高的地区另加生活费补贴。各地区适用工资标准和生活费补贴比率,详见各地区适用工资标准种类和生活费补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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