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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中央在京有关单位: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加快培养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加快培养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1997〕350号)精神,结合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发展情况,现对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该生入学前为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被高级技工学校录取,经两年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标准,参照大专毕业学历工资待遇执行。

  (二)在职职工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回原单位工作的,可参照本企业同期参加工作的同岗位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

  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入学前为技工学校及其他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被高级技工学校录取后,经两年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年限及见习期的工资、定级工资均按其工作岗位参照大专毕业学历工资待遇执行。

  (二)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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