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七章 基金决算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三章 经费收入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五章 经费结余分配和基金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七章 经费决算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装备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在京公司:
为了加强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结合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的特点,部制定了《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并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现予发布施行,原《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二、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三、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四、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
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或有关部门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 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执行,并定期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务部门审核,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由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从地方划转回的合同制职工养老金、滞纳金及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提出,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煤管局和直管局(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在财政部批准的总比例范围内分解下达。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局(公司)根据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比例分别核定,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提出,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根据部级统筹项目的平均水平统一确定。
各省(区)煤管局省级统筹项目的统筹调剂比例,由各省(区)煤管局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金实行全额缴拨;上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基本养老保险金调剂实行差额缴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专户。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收款凭证,按支出的第一顺序,逐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收支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银行进帐通知单和收款凭证入帐。
第十七条 上缴调剂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缴纳的全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首先根据月调剂金上缴计划,将调剂金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按规定全额支付离退休费用。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直接或变相提取管理费。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离退休金发放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依据离退休金发放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抚恤救济费发放表、丧葬补助费发放表支付有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企业结余和个人帐户结余。企业应按以支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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