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5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4元。
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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