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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阅[2004]7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市[2004]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2003年以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分三年偿还,按年度工程分类制订具体清欠目标。2004年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比例要达到拖欠总额的60%,2005年达到90%,2006年全部完成。其中,各级政府投资及政府机关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2004年5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和在建工程项目不得产生新的拖欠。

  二、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清欠目标实现

  (一)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鲁建建字[2004]5号《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认真、细致地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督促承发包双方严格按照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如实填写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调查统计表,并做好分类统计,切实摸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底数,按单位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和拖欠工程款单位的分类(政府、开发、建设、市政、其他)汇总出拖欠工程款明细单,并抓好落实。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权限,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本部门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订还款计划,并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3年清欠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报市政府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暨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并抄送市建委。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定期考核,确保全市清理拖欠工作的按期完成。

  (二)针对不同情况,做好分类清理。对已经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或还款计划偿清拖欠的工程款;对拒不还款的业主,通过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终审判决,强制其在规定期限内偿清拖欠的工程款;对进入"恶意拖欠工程款单位名单"的,市政府将定期予以通报。

  对已经完工,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或已经竣工验收、尚未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责令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并按上述规定偿清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在提交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应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逾期则视为默认。

  各级政府要带头清理自身拖欠的工程款,带动其他社会工程款清欠工作的开展。对于财政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从每年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清偿;对于政府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部门和单位应负全责筹集资金偿还,同级政府负责监督。必要时,可停、缓建一批自筹资金项目,集中资金用于清理拖欠工程款。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齐抓共管。市建委全面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做好限期工程结算,监督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要严格新建工程开工前的管理手续,对未还清工程款和未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协议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同时,要实行24小时值班接待来访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投诉和来访工作。市计委要严格立项程序,对没有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审批新的工程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不得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市交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本系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通过劳动仲裁,引导农民工走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市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市人行要严格贷款条件审查,对不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议各金融机构不予贷款。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清欠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清欠工作,每半年要向市清欠办提报一次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由市清欠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半年对各区县、高新区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各区县、高新区清欠办要坚持清欠周报制度,市清欠办每月通报一次清欠情况并报省清欠办和市政府。对需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协调的上级督办件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市清欠办要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各责任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落实,及时上报。

  三、抓好源头治理,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一)严格落实在建项目资金。各区县、高新区及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在今年12月底以前对本辖区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的资金落实和概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或突破已经批准的概算限额形成投资缺口的项目,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落实方案,确保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将检查情况和资金落实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高新区进行检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各级计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好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关口。资本金不足的项目,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项目,业主有拖欠记录的项目,在立项或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一律不准批准立项,不得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从今年起新开工项目不发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程项目申请办理招标手续时,要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证明,资金落实数量不到当年完成工程量50%以上的不予批准办理招标。工程开标前,由市清欠办审核建设单位是否有拖欠工程款问题,未按规定清欠工程款的,不准开标。

  (三)严格信贷监查。金融系统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四)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及区县、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提高守信意识。

  四、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强化督查落实,防止新的拖欠。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建筑管理、市政、园林等)、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取得的清理成果,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防止新拖欠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执法检查,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业企业、施工工地使用农民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对群众举报和投诉,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企业和"包工头",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规范工程承发包活动。总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单位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工资。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我市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未办理项目管理备案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淄承包工程资格。劳务企业需录用人员从事施工劳务的,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要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劳务作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记入市建筑行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淄承包工程资格。

  五、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合同用工制度。自今年起,凡是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按《淄博市建筑业劳务合同》统一文本,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筑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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