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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严查恶意欠薪 采取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2月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视频会,对山西省春节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了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打防并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即日起,全省各级人

  2月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视频会,对山西省春节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了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打防并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

  即日起,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结合实际,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施工、矿山采掘、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重点行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举报投诉案件及时处置,力争把劳资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理,坚决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保证在春节前将拖欠的工资足额支付到位;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记入用人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加大处理力度,严查恶意欠薪是此次检查的重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 "快立、快查、快处理",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当日立案,当日调查,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决定书,用人单位不能及时支付的,立即从其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迅速依法进行处置,并对其进行公开曝光。

  按照山西省规定,各用工单位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属于外埠企业的,取消其入晋承包工程的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政府;属于工程项目负责人原因造成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必须无条件支付,并由建设行政部门对其项目经理进行相应处罚;属于分包单位负责人或"包工头"恶意拖欠工资或携款逃匿的,发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先行垫付工资,并由公安部门追究携款逃匿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山西日报 (记者张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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