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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的“底线”何在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在最近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见5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对此,有

“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在最近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见5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

对此,有关人士表示,“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60%”事实上只是一个经验指标,不是硬性要求。尽管如此,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目前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偏低的。

导致最低工资标准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我国劳动力相对富余,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其次是一些企业为了压缩成本,在原材料、能源持续涨价的情况下,把手伸向压低劳动力价格上;再次,一些政府部门的管理不到位。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最低工资规定》,确定了三种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而各地方政府大都按照较低的方法计算,而不按照三种方法之一的国际通行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标准来计算。在把GDP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目标下,一些地方政府更多地站在企业效益的立场,而忽视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关照。最低工资标准问题,涉及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无疑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而,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当务之急,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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