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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改进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各市人事局、外事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响应省政府开展"政府提速工程"的号召,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各市人事局、外事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响应省政府开展"政府提速工程"的号召,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现将我省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培训计划的编制

  为了保证我省出国(境)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出国(境)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省人事厅于每年9月份,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制定印发关于申报下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的通知。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接到通知后,根据本市、本部门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组织填报《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和《管理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省人事厅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组织论证,于10月和1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审批立项,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在每年第一季度审批下达全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必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纳入全省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引进技术设备合同规定的除外),各市、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和审批出国(境)培训项目。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项目的办理程序

  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后,省外国专家局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转发给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派员单位,按照出国(境)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对派员单位准备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如下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1、报送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附件1)

  2、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附件2)

  3、国(境)外承办机构邀请函及中文件

  4、国(境)外培训日程安排及中文件

  5、出国(境)培训人员的BFT等国家级考试合格的证明

  6、国(境)外承办机构资助或收费情况

  7、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申报表(附件3)

  国内预培训计划、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体检证明、与派员单位的协议书、单位财务部门同意承担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出国(境)费用的证明等材料,由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审核同意后存查。

  省外国专家局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派员单位接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后,到出国审批部门申办出国任务确认件。

  三、省政府批准项目的办理程序

  省政府批准立项后,省外国专家局将经省政府批准的立项通知印发给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要督促派员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将如下材料进行初审后,一式二份报省外国专家局:

  1、报送省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附件4)

  2、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

  3、山东省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核表(附件5)

  4、国(境)外承办机构邀请函及中文件

  5、国(境)外培训日程安排及中文件

  6、出国(境)培训人员的BFT等国家级考试合格的证明

  7、国(境)外承办机构资助或收费情况

  国内预培训计划、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体检证明、与派员单位的协议书、单位财务部门同意承担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出国费用的证明等材料,由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审核同意后存查。

  省外国专家局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拟制《山东省出国(境)培训审核件》,报请省人事厅领导审签。派员单位凭上述材料,到出国审批部门申办出国任务批件。

  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待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派员单位还需填报《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附件6),办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审核件》。

  四、备案类项目的办理程序

  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和与外方签定的双边或多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协议)安排的国(境)外培训,仍按临时因公出国审批权限审批。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派员单位需一式二份填写《出国(境)培训项目备案件》(附件7),附出国任务批件、合同或协议有关出国(境)培训的条款复印件,属省直的到省外国专家局,属市的到所在市人事部门办理出国(境)培训备案手续。各市人事部门须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200年上(下)半年××市备案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8)。

  五、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签证的办理程序

  上述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程序通过后,派员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确认件、政审批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外事部门办理护照签证手续。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印发的《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的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项目须附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省政府批准的项目须附《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审核件》,备案类的须附《出国(境)培训项目备案件》,否则,外事部门不予办理护照签证事宜。

  六、出国境培训换汇及经费资助办理程序

  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派员单位凭加盖核汇章的出国任务批件、《山东省出国(境)培训审核件》、签证复印件和定点机票预订单,属省直的到省财政厅,属市的到所在市财政局,办理出国(境)外汇审批手续。

  国家引智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派员单位获得签证后,凭省外国专家局换发的介绍信,附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定点机票预定单和签证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办理外汇审批手续。

  省政府引智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属省直单位的,派员单位获得签证后,填报《申请拨付省出国(境)培训资助经费公函》(附件9),附出国任务批件和签证复印件,到省外国专家局申请拨付经费。

  七、出国境培训的管理和成果跟踪

  出国(境)培训团组或人员成行前,派员单位须组织出国前预培训,学习外事纪律,明确培训任务、组织分工、日程安排和经费预算,了解所去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情况,熟悉与培训紧密相关的业务知识。出国(境)培训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带领培训学员圆满完成培训任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重点培训团组,省外国专家局和省外事主管部门可派员监督管理。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在回国后10日内向省外国专家局和省外事主管部门报送出国(境)培训总结报告,报告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学习收获和工作建议,并对国(境)外培训渠道进行评估。出国(境)培训人员须在回国后15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各市人事部门、省直部门要加强出国(境)培训成果的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每年年末申报下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时,要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出国(境)培训成果汇编。有推广价值或效果突出的成果要及时报送。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鲁人[1994]51号文件同时废止。省人事厅和省外办将不定期地到各市检查,对自行审批出国培训项目或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

  1、报送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

  2、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

  3、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申报表

  4、报送省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

  5、山东省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核表

  6、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

  7、出国(境)培训项目备案件

  8、年上(下)半年市备案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

  9、申请拨付省出国(境)培训资助经费公函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报送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

  由我局组织申报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材料报上,其他材料已按外专发[1998]53号文件要求审核存我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项目编号

  2、组团单位

  3、派往国家(地区)

  4、拟定出国(境)日期

  5、国(境)外培训时间

  6、团长(按外专培发[1995]008号要求确定)

  7、人数,其中厅局级干部人,已经省(部)长同意(签批件号:)

  8、国内预培训时间

  9、国外承办机构(外文)(中文)

  联系人,电话

  传真,通讯地址

  10、渠道类别(按立项通知书填写,3、4类渠道要附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出具的渠道答复函)

  特此函报,请审批。

  经办人,批准人

  联系电话,传真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1、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

  2、国外承办机构邀请信及中文译本

  3、国外承办机构培训日程安排及中文译本

  4、团组翻译或三个月以上培训人员的BFT等有关合格证明

  5、经费预算报告

  附件3:

  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申报表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

  现将项目经费预算报告如下。请审批。

  1、国际往返旅费

  2、国外生活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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