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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现将有关规定总述如下:   一、建筑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建筑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发包方

 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现将有关规定总述如下:

  一、建筑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建筑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发包方未能按期结清工程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方已按期结清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分包方未按期结清工程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总承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发包方或者总承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二、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合伙人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对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拖欠建筑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 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和执结期限:

  一)、对于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转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其负责清理并协助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底前执结;

  二)、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执行法院分别转有关地方政府,由其负责清理并协助人民法院于2005年年底前执结;

  三)、对于企业投资开发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借助各级人民政府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最迟于2006年年底前全部执结。对于上述一、二类案件,必要时,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直接予以执行。

  四)、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必要时,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债务人名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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