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劳动争议申诉书- 郑继红律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7 浏览:0
导读:劳动争议申诉书 申诉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彝族,兰州xxx电子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xxx号x单元xxx室。 被申诉人:兰州x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兰新电器市场大西洋城

劳动争议申诉书
申诉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彝族,兰州xxx电子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xxx号x单元xxx室。
被申诉人:兰州x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兰新电器市场大西洋城x座xxx室,企业法人:xxx,总经理助理:xxx,电话:
申诉请求:
1. 请求裁定被申诉人给申诉人补缴1998年9月-2008年5月期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2. 请求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2352.5元。
3. 请求裁定被申诉人支付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0536.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1998年9月进兰州xxx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最近12个月岗位平均工资为每月1943.7元,申诉人进公司后,被申诉人没有为申诉人缴纳1998年9月-2008年5月期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也没有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经申诉人多次要求均遭到拒绝。2010年3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诉人也没给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诉人多次要求被申诉人给申诉人补缴1998年9月-2008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及支付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均遭到拒绝。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给申诉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贵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请求事项。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10年3月17日


郑继红电话:13919064869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