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企业承包经营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是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7 浏览:0
导读: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后的劳动合同主体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

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后的劳动合同主体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在线咨询
找律师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