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后的劳动合同主体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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