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查证认为,商厦未征得陈某同意,即安排其从事售货员工作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而陈某以擅自脱岗来对抗商厦的做法也是错误的。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违约脱岗旷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专家评析:
本案中,双方就履行劳动合同产生争议。商厦安排陈某临时从事售货员工作,实际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条:“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根据这条规定,变更合同内容必须“双方协商同意”。商厦安排陈某临时从事售货工作时,未征得陈某的同意即行变更,属单方违约行为。陈某在自己权益被侵害情况下,没有采取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以旷工、脱岗的错误行为进行对抗,这也是不正确的。所以她须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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