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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肯签劳动合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王先生在南京1912经营酒吧,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他也曾想将签合同、缴纳保险等纳入酒吧的正常运作之中。“想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王先生说,他们曾经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一个招聘员工的硬杠杠,可是,许多前来

  王先生在南京1912经营酒吧,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他也曾想将签合同、缴纳保险等纳入酒吧的正常运作之中。“想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王先生说,他们曾经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一个招聘员工的硬杠杠,可是,许多前来应聘服务员、调酒师的人员一听说要和他们签合同,连连摆手。这下,签订劳动合同竟成了招聘员工的拦路虎,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作罢。

  究竟是什么让员工对签订合同唯恐避之不及?曾辗转工作于多家酒吧的冯史勇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像我们这些服务人员本来流动性就很强,万一签了合同,我们再想跳到其他单位肯定就有束缚,甚至还要交违约金,根本就不划算。”据了解,该现象在许多酒吧内都很普遍。

  律师提醒:不签合同难维权

  不签合同,如何证明和该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呢?虽然,可以通过工资卡、考勤记录等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这必然要费一番周折。袁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有力凭据。对劳动者来说,当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合同可作为其维权的关键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拒签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都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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