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单位不给签合同怎么办?今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后,读者打来的咨询电话就没停过。
独家邀请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尚文卿、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处处长徐立新、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赵万军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诚,为您详细解读《条例》。
●单位不签合同得给双倍工资
【身边个案】研究生张兵在省会某高校教学快一年了,可学校以等正式编制为借口,未与他和10多名同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至今他的人事档案还不知最终该放到何处。
【对应条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专家解读】在我省建筑、保险、餐饮等行业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的举报投诉也在增多。以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将面临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的“麻烦”。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签合同可能丢“饭碗”
【身边个案】“单位不给签合同就得给双倍工资,那干脆单位让咱签也不签算了!”您可别有这样的想法。在郑州某食品公司工作的小赵就因为不签合同丢了工作。工作20多天后,人力资源部通知他去签订劳动合同,他不乐意:怕一签合同以后有好的工作机会就再也走不掉了,结果合同没签,没两天就被“炒”了。
【对应条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专家解读】这种现象不多,经常是单位不愿签合同。但是,如果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
【身边个案】很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永不会被解除的合同,老刘就是这么一位。上月,在单位干了10年半的他因一次失职事件被解聘了,他觉得有点冤,他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不能解聘他了。
【对应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专家解读】过去在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并没明确哪一类劳动合同,其实也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次明确地说出来,有利于消除大家对《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的误解。前段时间甚至有用人单位认为单位不易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干涉企业用工自主权。其实,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试用期工资不再是老板随便开
【身边个案】本科生小刘毕业后,在郑州一所中专教学,学校说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工资每月800元,而同校教同一课程的教师月薪1500元。“差了快一半了,这合理吗?”小刘前天打来电话问记者。
【对应条例】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专家解读】这是对《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进一步明确规定。试用期发多少工资,常是单位老板或领导说了算。其实,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受到法律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约束,且有个底线,就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条例还就试用期工资咋发,给出了“看得见”的具体标准。
●经济补偿得算上奖金、津贴
【身边个案】公司因故炒了孙先生的“鱿鱼”,并答应给他发放半年的经济补偿,但在计算工资时,只算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而不把平时的奖金和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算在内。他问记者:“该不该算上奖金、津贴?”
【对应条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专家解读】工资构成到底该指哪些?一直没定论。企业和劳动者在发生工资争议时,常争论不休,劳动监察和仲裁部门也不好界定,到底以合同工资、基本工资,还是以实发工资、工资总额为准,很难确定出一个公认的说法。同时,在发放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也以此来模糊工资概念,故意不将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在内,进而少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这次《条例》对经济补偿范围给予明确,更利于劳动者维权。
●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十年标准有误解
【身边个案】在省会一家商业公司工作10年多的黄先生提出与公司签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说他还不符合条件,理由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他要等到10年后,才有资格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应条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专家解读】连续工作满10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计算“连续10年”时,很多人都误以为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即2008年1月1日。这次明确了: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得算上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