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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有何具体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问: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对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以及劳动者每天每月的工作时间等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有部分的劳动者在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对此,我

问: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对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以及劳动者每天每月的工作时间等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有部分的劳动者在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对此,我国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有何具体规定?

答: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劳动合同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如果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那么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约定的每日、每周、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其报酬包括小时工资及法律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另外《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工伤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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